民建:关于加强指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建议

浏览量:   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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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政策以来,特别是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目前,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概念模糊,流转经营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的经济功能,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户之间的流转,绝大多数是农户间私下口头协议,没有签订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导致土地纠纷。二是在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多数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其生活的最后保障,农户放心大胆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顾虑重重。三是由于缺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拉动政策及联系市场和农户的中介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不畅,仍局限在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无法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为农户带来更多收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四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的农户多为亲属、地邻、朋友关系,流转比例较小,流转收益低。五是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建议:

  一、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成立土地流转的指导监督组织,制定相应的规范,确定试点市(县)和乡镇,制订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文本,指导农民订立土地流转合同。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的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那些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才无后顾之忧,需要规模种植或养殖的农户才能放心地转包或租赁土地,土地集约经营才能发展起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应由农民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因地制宜、效益优先。要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的实际和农民群众的意愿,适宜什么方式流转就采取什么方式,这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土地效益,农民一时还不认识的,要因势利导,渐进地实现土地集约经营。

  三、坚持试点总结和引导。对本辖区内已经实行的各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方法进行清理、总结、修订、完善,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力求实效,逐步推广。通过向农户宣传指导,澄清模糊认识,使农户更好地制定和调整自己的家庭经营模式。

  四、制定鼓励政策。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户,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培育规模经营大户。

  五、建立平台,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运作和监管。主要包括:一是积极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二是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三是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四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清理、调解、仲裁,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案件处理,逐步纳入调解、仲裁,依法起诉渠道解决。五是规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监管、预警,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长效机制。完善市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及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土地承包利益攸关各方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长久监管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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